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4民初4115号
原告:张广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太康路恒生科技园A-5幢1108房间,组织机构代码证671673214。
法定代表人:刘嘉良。
被告:杜钦超,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确认地址濮阳市华龙区新东路君悦兰庭二期21号楼803。
被告:魏晓萍,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张广建诉被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钦超、魏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广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广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广建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军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人民陪审员 刘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