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8民初2536号之四
反诉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1673214G(3-6),住所地洛阳市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5幢1108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相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霖,系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昌,系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张广建,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湛琪,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张广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2019年8月2日,被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广建提出反诉。2019年8月22日,反诉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孔维良
审判员 季禹昌
审判员 赵德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