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1771号之一
原告:洛阳路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310国道以北)后洞村六建西50米2楼201。
法定代表人:史小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艳杰,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萌,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5幢1108。
法定代表人:刘嘉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路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洛阳路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路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路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4.48元,减半收取为5317.24元;保全费3937元;均由原告洛阳路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