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5148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荣,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空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21868Q。
法定代表人:严家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萍,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宪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