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保303号
***、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25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限额1102861.3元)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予以查询,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8.45元、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286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5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