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5087号
原告:武汉众想丰华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6号(华开数科创新中心)42层4202、4203室工位045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空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众想丰华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众想丰华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众想丰华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想丰华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众想丰华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