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1943号
定边县**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建材有限公司商硂材料款550万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孝感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517400元(扣除执行费174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案件款1500000元,执行费17400元由被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25执194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7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