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25执21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580203.11元及利息、保证金2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251元及鉴定费1875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5执2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