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

开江亿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3民初67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开江亿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文化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6N3PU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航空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2186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28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010931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开江亿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