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产业发展经营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3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产业发展经营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邹庆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507房。
法定代表人:李世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泳三,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厚军,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泳三,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产业发展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诉争土地的租赁价格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1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市产业发展经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柳**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文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知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