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爐协平与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310号之四
原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段**号双帆华晨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李世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芙蓉,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李再军,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国,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平远
人民陪审员  彭爱莲
人民陪审员  朱建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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