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622号之六
原告:***,男,1954年0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力,牡丹江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海浪路10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纺织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秋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7元,减半收取计6028.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汪 淯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薛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