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396号
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海浪路10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需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75元,收取27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洪明
人民陪审员 盛慧娟
人民陪审员 刘媛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