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4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54年0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力,牡丹江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海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纺织二路iv>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学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