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民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詹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堂,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范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4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