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4民初622号之七
申请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纺织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4年0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力,牡丹江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海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黑1004民初622号之四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的银行存款825665.75元。申请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以被申请人***撤回起诉为由,要求解除对牡丹江市卫生学校的银行存款
825665.75元的冻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名下银行存款825665.75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648.3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