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西园社区滨湖路6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225094747。
法定代表人:时勤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渡社区丹砂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0550264275。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玉娟,女,汉族,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审第三人:胡华,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审第三人:田应进,男,土家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上诉人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光电公司)因与上诉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洪渡房开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玉娟、胡华、田应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华南光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九天洪渡房开公司向华南光电公司支付用于抵偿工程款的商业住宅房款68502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以6850216.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代理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九天洪渡房开公司承担。
九天洪渡房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华南光电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2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75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康 龙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波
书 记 员  魏 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