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904民初344号
原告:***之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茄子河区茄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之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之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原告***之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