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江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琼中群生养蜂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琼海江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30执77号
申请执行人:琼中群生养蜂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红毛镇金屏村委会什裕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琼海江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万泉镇大雅村委会苞场村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琼9030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琼海江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琼海江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蜜蜂货款149940元及利息(本金14994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4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琼海江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3763元(含执行费21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黄燕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