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越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某某越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280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越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隆城街城东新区十五方块18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东越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3民初15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赵公谈
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