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越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955634X7。
法定代表人:王悦。
被执行人: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74806294E。
法定代表人:海风。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越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东越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296231.91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3月22日、2022年6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财付通及支付宝,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东越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1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李恒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