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乔学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391民初46***号
原告: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修车款19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7日17时许,原告***驾驶(×××)小型轿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浙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于北京道交叉口南侧时,遇被告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顺浙江路由南向西左转弯驶来,两车相撞。造成被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冀秦公交(三)认字[2017]第00170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次事故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此次事故发生时为***为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发生,×××维修花费3800元。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17时许,原告***驾驶(×××)小型轿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浙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于北京道交叉口南侧时,遇被告***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顺浙江路由南向西左转弯驶来,两车相撞。造成被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冀秦公交(三)认字[2017]第00170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次事故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此次事故发生时为***为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发生,×××维修花费38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并经质证的车辆维修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与***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维修花费3800元,原告***为车辆司机,车辆维修赔偿款应归车辆所有人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原告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9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900元;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