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91执1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位。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划拨案款,需要先行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龙电伟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