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449号
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工业园开发区太子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1454273B.
法定代表人:周东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远,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家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李家河镇上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408XP.
负责人:熊茂平,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二:谭长江,男,生于1973年3月2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系该政府党委副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家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家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4571元,由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