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89-2号
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工业园开发区太子中路。
法定代理人周东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在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