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钟祥民保字第00023号
申请人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145427-3。
法定代表人周东阳。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愿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申请错误,***愿用上述担保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标普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