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122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泰兴路129号(2+栋)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吕进兴,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番禺金宫歌舞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769858XK,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316、318号、338号2座二楼201-220号。
投资人:王胜。
被执行人:方汉威,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番禺金宫歌舞厅、方汉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粤01民终17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3执12266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耀林
审判员 吴森明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关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