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程序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23民初6709号
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泰兴路129号(2+栋)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袁丽芬,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子波,福建壶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殷穗强,福建壶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地段海头埔苑××号楼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健荣,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2日为6823元)。以上本息合计206823元。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者屋消防施工办证合同书》(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的长者屋1-4层消防施工办证工程,建设地点: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地段海头埔苑××号楼,工期:40天从2020年5月6日开工至2020年6月14日竣工,工程总造价为400000元,在项目完工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被告应支付总造价的50%工程款,即200000元。2020年6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筑施工工程。2020年7月30日,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0元人民币。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工程款且数目巨大,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佐证:证据1.长者屋消防施工办证合同书;证据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据3.银行流水。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养老医疗项目开发、投资运营等。
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长者屋消防施工办证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长者屋1-4层消防施工办证,建设地点: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地段海头埔苑××号楼。”第三条约定:“工程范围及内容:设计院设计并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合格的图纸安装和调试甲方所在建筑1-4层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钢梯防火门改造、机械排烟系统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第四条约定:“本合同承包工程的期限:暂定总工期为40天(工作日),从2020年5月6日开工至2020年6月14日竣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要求乙方正式进场之日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第五条约定“工程总造价为(含税)¥400000元包工包料。(一)、工程总造价包含有:消防工程造价、工程报审报建、工程验收;工维保。(二)、付款方式:1、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总价支付10%作为预付款,即支付工程款:¥40000元。2、乙方进场施工7天内,甲方应支付总造价的20%工程款,即支付工程款:¥80000元。3、获得相关部门的合格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后甲方应支付总造价的20%工程款,即支付工程款¥80000元。4、项目完工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后,乙方提供工程全额发票(9%工程增值税票)甲方应支付总造价的50%工程款,即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上述合同盖章确认,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上述合同盖章确认。
被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于2020年6月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000元。
2020年7月30日,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内容为由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综合评定验收合格。
2021年8月23日,原告以被告经追讨未支付上述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者屋消防施工办证合同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根据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并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200000元。本案中,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在2020年7月30日评定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40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计付利息的问题。原、被告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结欠工程款后,未及时偿付欠款,属占用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本案中,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7月30日评定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被告应当于该日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原告诉请工程款利息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付,本院予以照准。对于工程款的计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被告应以未付工程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泳通
人民陪审员  钟思敏
人民陪审员  赖月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丽娴
书 记 员  林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