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2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泰兴路129号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袁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监护人:袁某,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广粮,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穗丰,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广粮、陈穗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4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国平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永乐
黎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