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5515号 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护保养费用人民币8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11月28日签订两份《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消防系统提供维护、保养和抢修、巡检、记录及相关专业的配合工作;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等内容,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保费用等内容。《维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服务,并按约定向被告开具合共85000元发票,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维修保养费用。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2019年11月),《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2020年11月28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龙亚发、***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2020.6.23-2020.11.2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20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2020.11.23-2021.11.22),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律师函、快递底单、物流记录,消防系统维保记录(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消防系统维保记录(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消防系统维保记录(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 被告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维保单位、乙方)与被告(委托单位、甲方)签订《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维保合同1),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消防系统提供维护保养和抢修、巡检、记录及相关专业配合工作,以及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等服务内容。合同期限1年,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合同费用总额为7万元,其中维护保养费6万元,年度检测费用1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足额完税发票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用总价的50%即人民币3万元,合同期第六个月内,乙方将足额完税发票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的维保费用50%即3万元。在年度检测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有甲方签字确认的年度检查报告及足额完税发票后支付全部的年度检测费用1万元。违约责任部分,双方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1%的违约金。2020年11月28日,双方续签《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维保合同2),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合同费用总额为65000元,其中维护保养费55000元,年度检测费1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足额完税发票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用总价的50%即人民币27500元,合同期第六个月内,乙方将足额完税发票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的维保费用50%即27500元。在年度检测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有甲方签字确认的年度检查报告及足额完税发票后支付全部的年度检测费用1万元。其余约定内容与维保合同1相同。上述两份合同签章处甲方均加盖了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签约代表处有“**”字样签名。 为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维保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交其合同期内逐月维保过程中形成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及《消防系统维保记录表》等,其中各备案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处以及记录表内各页客户签名处均有“**”或“**”字样的签名。原告称**和**均是被告公司员工,其中**系案涉维保合同的签约代表。原告同时提交了检测单位为广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建设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其与***公司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以证明其委托***公司为被告检测并出具了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炭四综合利用装置消防安装建设工程2020年度检测报告。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别为2021年1月11日、3月15日及9月13日,金额分别为30000元、27500元及27500元,该三张发票上分别有“原件已收:**2021.1.12”“原件已收:**2021.3.16”“**2021.9.14”的手写字样。 庭审中,原告称其本案主张的金额分别系维保合同1中第二期维保费用3万元、维保合同2中的第一期费用27500元和第二期费用27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等权利。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其维保费合计85000元未付,并提交维保合同、检测报告、维保记录及发票签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未对此提出异议或相反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案涉维保合同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提供了维保检测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足额发票,被告应当按期支付款项,现被告欠款未付应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清偿欠款并支付违约***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用85000元。 二、被告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被告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