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994号
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工业园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94071555。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斌、刘小奇,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绿地申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3333号紫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3473745W。
法定代表人:任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江波、谢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绿地申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5元,减半收取计2147.5元,由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周晓金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