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75272号
原告:上海中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杨园镇上游村中薛家宅**号,联系地上海市浦**新区高**镇赵高公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益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男,上海中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住所地河**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工业区**号号。原告上海中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沈晨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