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兴泽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125号

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工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刘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奇,河北平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景辰大厦1幢1911室。

法定代表人:杨如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50000元。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786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