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9428号
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路**西外环南段西侧果园乡许各寨村南果园乡敬老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胜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汇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