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堤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2361号
原告: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堤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时祥军,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世同,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建清,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堤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堤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堤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堤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堤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纵兆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顺良
书 记 员 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