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恢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8民终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12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陈新华
审判员  商东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