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久力安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120号 原告:武汉市久力安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久力安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久力安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久力安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久力安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久力安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