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福兴锌业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门民初字第00366号
原告江苏福兴锌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余东镇凤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阳镇长寿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兴锌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福兴锌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以案涉工程在竣工验收过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福兴锌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9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93元,由原告江苏福兴锌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