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周商初字第251-3号
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南通市友宏古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友宏古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247.00元,两项合计2851.00元,由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