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25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万德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255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万德斯公司与被人诉人舜韬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但舜韬公司并未对合同主体工程实际开展施工,只是提供了一定的劳务服务。根据合同确认单显示,舜韬公司完成的内容主要包括整理场地,清理或搬运树木、淤泥、垃圾等。万德斯公司对舜韬公司已完成的合同内容以劳务量进行计算,支付款项名义上为工资费用、劳务费用,因此该合同应为劳务合同,而非一审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上诉人舜韬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万德斯公司与被上诉人舜韬公司签订《土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及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质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后双方因支付工程款引发纠纷,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对于上诉人提出舜韬公司未对合同主体工程实际开展施工,只是提供了一定劳务服务,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本院不予理涉。因该工程项目位于盱眙县,故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上诉人万德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辉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吴志伟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