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1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苏0831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汇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商砼款1253556元,承担律师费20000元,合计1273556元,此款分三期偿还:1、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273556元;2、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3、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二、被告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足额履行,应承担逾期货款利息(以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江苏汇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剩余的全部货款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汇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3、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舜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除扣划的银行存款7740.18元外,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5、经同申请人谈话,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7740.18元,未执行标的为1278946.82元及利息、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正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苏0831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仁斌
审判员 陈政宇
审判员 张满满
书记员 张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