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252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517697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计1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