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3479号
申请人: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517697250,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街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娟,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5699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