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86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飞,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517697250。
法定代表人:刘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茹,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