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877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盛南庄2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5层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30日,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43元,减半收取16871.5元,由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