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877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盛南庄2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5层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30日,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43元,减半收取16871.5元,由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