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弘天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城弘天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81民初681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城市开发区。
被告:海城弘天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381570912351W。住所地:海城市海州区北关街昌盛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海城市海州区。
被告:张斌,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城弘天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张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城弘天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张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雪
人民陪审员  赫英龙
人民陪审员  金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