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弘天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某某、海城某某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3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系***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二台子委格林春天淮河路27栋2**1层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提交了新证据,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影响,应当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28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付 审判员  宋 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