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 被执行人:湖北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闵达公园壹号28栋2-225至22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8232958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鄂118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及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1042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及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104209元,被执行人自愿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支付30000元(已支付)并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自愿在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18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承诺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