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621民初15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98元(已减半),由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刘越东 人民陪审员  严穗珍 人民陪审员  谢安平
书 记 员  黄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