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877号
原告:周来生,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浠水县洗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31710011103576。
被告:湖北大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党校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8724351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大道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HW1G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来生与被告湖北大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来生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来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来生负担。
审判员 朱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